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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时间:2026-03-30 15:41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检查

对象

检查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检查频次

时间

安排

实施部门

是否涉企检查

备注

 

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8.《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8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

9.《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10.《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1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六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1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15.《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16.《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7.《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

18.《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2016年2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19.《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三条

20.《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1.《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1.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排污单位是否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或者登记排污,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台账等管理情况;

3.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运行、变动等情况;

4.排污单位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演练、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等情况;

5.排污单位是否健全完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以及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等情况。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等落实情况

7.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情况。

8.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市本级:按季度随机抽查,全部检查事项每年抽查总数不低于1:15(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抽查对象数量)

全年

市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2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福州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1.核查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是否完成、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

2.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全年

市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报告等制作规范性、结论准确性、原始记录符合性、指控措施全面性等情况。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 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市本级:按季度随机抽查,全部检查事项每年抽查总数不低于1:15(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抽查对象数量)

全年

市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4

按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 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日常

检查

现场检查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抽取比例不低于5%

 

大气处、市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

 

 

5

按职责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五十六条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3.《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

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非道路移动机械

日常

检查

现场检查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以及污染控制装置使用情况检查

1、对在用机动车:每月1次,按照发现违法线索开展;

2、对非道路机移动机械:每年抽 查比例不低于年度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量的20%。

 

市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与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联合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检查

 

6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日常

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等情况

每年1次,抽取比例不低于5%

市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联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

 

7

对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1.《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联网福建省生态流量监控考核系统平台的水电站

日常

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水电站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按规定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成后不使用、下泄流量不满足要求等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行为。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每季度按照水电站总数的10%随机抽取

市本级:按季度随机抽查,全部检查事项每年抽查总数不低于1:15(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抽查对象数量)

市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8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检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环境风险企业、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等环境敏感目标和历史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企业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预案编制、物资配备队伍建设、培训演练等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环境风险单元截流设施、事故应急池、雨水和生产废水系统、雨污排口拦截措施等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150家较大以上风险企业每年1次;化工园区及县级以上水源地在重要时间、恶劣天气或上级部门有要求时针对重点风险点进行排查。

市本级:按季度随机抽查,全部检查事项每年抽查总数不低于1:15(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抽查对象数量)

市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9

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及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1.《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四条

2.《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

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及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1.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登记手续情况;

2.淘汰与限制措施落实情况;

3.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4.新污染物废物处置情况等

30%

全年

土壤处、市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10

对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第十三条

在福州市范围内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根据排污口类,相关责任主体部门,定期对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情况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设置审批备案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年度审批和备案排污口总数的30%。根据排口排查情况开展入企检查。

全年

水处,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11

对入海排污口的行政检查

1.《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海洋〔2024〕7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2.《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第十三条

在福州市范围内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建设单位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及注销、排放方式、自行监测等情况。

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设置备案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年度备案排污口总数的30%。根据排口排查情况开展入企检查。

全年

海洋处,马尾、长乐、福清、连江、罗源生态环境局

 

 

12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住所在福州市或者在福州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

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1.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情况;

2.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控制度的检查;

3.编制单位环评文件相关档案管理情况。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或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检查比例

全年

审批处、市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13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6.《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

8.《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市级监管的放射源利用企业、射线装置利用企业,以及输变电、移动通信基站、雷达项目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性监测

1.对市级监管的放射源利用企业和射线装置利用企业开展抽查;

3.输变电、通信基站、雷达项目根据群众投诉需求开展监测。

全年

监测与核安全处,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14

对空气质量联防联控情况的行政检查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

空气质量重点区域周边工地、联防联控管控企业

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

联防联控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空气质量联防联控情况开展检查

根据空气质量联防联控情况开展

大气处、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15

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政检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目前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12家碳排放重点企业

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

碳排放数据管理

根据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具体安排

根据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具体安排

大气处、长乐、福清、连江、罗源生态环境局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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