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图片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5-12-25 18:02
 

序号

行政执法主体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执法类别

行使

层级

备注

1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等的监督检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传统风貌建筑的部门(以下统称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负责传统风貌建筑普查甄别、名录管理、修缮利用等工作。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群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行政检查

市级

 

2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市级

 

3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标志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市级

 

4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

对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修缮技术规范和保护方案实施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直管公房、政府代管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历史建筑由管理人、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的保护图则、修缮技术规范和保护方案实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修缮技术规范和保护方案实施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市级

 

来源:名城委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