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正) 的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我市制定《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当年12月10日起施行。2025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对《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修正。《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不得从事起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与《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25修正)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区域内经营;或者根据乘客的需要往返于车籍地与非车籍地之间,但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的立法宗旨不一致。为保障法制统一,进一步规范我市巡游出租车管理工作,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正。
二、目标任务
在顺应《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25修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立法宗旨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正,明确五城区和非五城区巡游出租车的经营区域要求,强调巡游出租车起讫点一端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并通过设置罚则明确违法后果,防范巡游出租车长期异地驻点运营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三、工作进展
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起草责任单位,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征求意见、组织开展调研座谈等形式,听取我市巡游出租车企业、经营者代表对规章修正的意见建议,起草了《办法(修正)》(送审稿)。经2025年12月22日市十六届政府常务会第172次会议通过,定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范围期限
《办法》(修正)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五、主要内容
《办法》(修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修正巡游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25修正)的规定,结合我市巡游出租车经营市场现状,并参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相关规定,借鉴广州等城市的实践经验,对《办法》原第二十九条“非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不得从事起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进行修改:一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本市五城区出租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时,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明确本市五城区巡游出租车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时,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防止其长期驻点非五城区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当地巡游出租车营运秩序;二是将原《办法》第二十九条内容调整作为第二款,修改为:“非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不得从事起讫点均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不再限制非本市五城区巡游出租车从事起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营运活动;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出租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防止巡游出租车从事固定线路、固定站点的两定班线客运进而影响全市道路客运秩序。
第二,相应调整法律责任部分。对应《办法》(修正)第二十九条所作的修改调整,将《办法》(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或者非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从事起讫点均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道运中心,联系电话:0591-8334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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