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动态调整古树名木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5年,国家和我市相继颁布实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规范开展古树名木行政执法,提高执法合理性,有必要根据《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省住建厅裁量权基准制定情况,对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涉及古树名木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理限定裁量幅度,保障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合理地行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按照工作部署,我委结合实际,拟制了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县(市、区)城综局和市园林中心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形成了《裁量权基准》。
四、范围期限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1.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四条之规定,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已经设置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再重复制定,仅对我市地方性法规《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动态调整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鉴于《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被《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吸收,也不再重复制定。
2.本次调整共修改完善6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每一项均包含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他措施等内容。一是明确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的划分标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以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作为划定违法情节的标准。二是合理划分处罚幅度。对各基准种类的违法行为按轻微、一般、严重等档次,采取由轻到重渐进的方式划分处罚幅度。
3.调整了裁量权基准的格式,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保持一致。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市城管委法规处
联系电话:0591-8337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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