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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12-2500-2025-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2025-12-29
  • 标    题: 福州市供销社关于印发《福州市供销社直属单位应收账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供财〔2025〕192号
  • 发布日期: 2025-12-2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供销社关于印发《福州市供销社直属单位应收账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供财〔2025〕192号
来源: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时间:2025-12-29 15:41

  市社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社直属单位应收账款管理,有效防范化解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供销社系统相关规定,我社制订了《福州市供销社应收账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市社2025年第23次党委会、第16次行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12月29日                    

  福州市供销社直属单位

  应收账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福州市供销社(以下简称“市社”)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含福州市供销社直属全资控股企业、基层社)应收账款管理,防范资金占用风险,保障社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供销社系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所有因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形成的各类应收账款,涵盖对企业、个人等合作方的债权管理,贯穿授信审批、对账核算、催收追偿及绩效考核全流程。

  本暂行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单位广义的应收账款(下同),主要包括:单位的商品(产品)销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含定金),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各项应收款项。具体有:单位因对外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按照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的款项,租赁资产和承包经营应收取的租金,承包费,应收取的对外投资收益,出借的资金,以及其他款项等。

  特殊情况:

  (一)财政拨付性质的政府合作方应收款;

  (二)有党和政府工作需要需滚动结算循环产生的应收款;

  (三)工程预付款、租赁保证金等因业务开展需要长期挂账的应收款;

  (四)供销直属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形成的内部应收款。

  以上类型的应收账款单位可适当降级催收程序和视情豁免考核,但仍需持续跟踪监控回款进度。

  第三条 管理原则

  遵循“事前防控、事中监管、事后追偿”的闭环管理原则,明确单位内部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应收账款管理规范、高效、可控。

  第二章 授信审批管理(事前防控)

  第四条 合作方资质审核

  (一)单位相关业务的责任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对合作方(企业/个人)开展全面资质审查: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征信报告、经营财务报表等材料;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征信报告、过往合作履约记录等材料。业务部门取得合作方资质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性后提交单位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合作方资质材料进行复核,重点评估合作方偿债能力和履约风险,出具复核意见。

  (三)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资不抵债、经营异常等情况的合作方,一律不予授信;对新合作方原则上实行“先款后货”或“小额尝试”模式,无历史履约记录的不得给予大额信用额度。

  (四)资产租赁的合作方资质审核可实行“租金分级、风险匹配”管理,按年租金金额动态调整审核尺度,租金规模越大,审核尺度越严。

  第五条 信用额度

  (一)信用额度根据合作方经营规模、信用等级、合作年限、过往履约情况综合确定,由业务部门提出初步建议,财务部门测算风险额度后,依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提交单位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二)建立授信动态调整机制,单位每年度对合作方信用状况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信用额度或取消授信。

  第六条 订立合同

  单位除即时结清账款可以不订立合同外,应当签订订货合同和销售等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前应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三章 对账核算与风险监控(事中监管)

  第七条 规范对账机制

  (一)业务部门负责与合作方核对交易明细,形成对账确认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提交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发票、发货单等凭证,进行应收账款账务核算,确保账证、账实、账账相符。

  (二)定期开展全面函证核对(每年至少一次),由财务部门牵头出具询证函,业务部门配合送达并回收,对函证差异及时核实调整,确保债权金额准确无误。

  第八条 账龄分析与风险预警

  (一)财务部门每月需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按“1-3个月、3-6个月、6-12个月、1年以上”划分账龄区间,明确各区间应收账款金额、占比及对应合作方。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账龄超过2个月的应收账款,财务部门需向业务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函;账龄超过3个月的,纳入重点监控名单,业务部门需提出应对措施。

  第四章 分级催收与追偿(事后追偿)

  第九条 催收责任与分级预案

  (一)业务部门为应收账款催收第一责任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账务支持、协助核实欠款情况,并监督催收进度。

  (二)分级催收标准:

  1.逾期1-30天:业务部门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提醒催收,15日内反馈催收结果;

  2.逾期31-90天:业务部门出具正式催收函,安排专人上门沟通,60日内完成催收或达成还款协议,同步摸排财产线索;

  3.逾期91-180天: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提起诉讼、仲裁,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财产,通过法律手段追偿债权。

  各级催收中,达成书面还款协议并正常履约的,可暂停或降级后续催收程序。

  第十条 催收记录与档案管理

  业务部门需详细记录每次催收情况(包括时间、方式、沟通内容、欠款方反馈等),形成催收台账;单位应对所有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合同、发票、对账函、催收记录等资料进行统一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各单位应收账款情况(包含业务需要长期挂账应收款、内部应收款等)应当于每年1月、7月上报市社财务会计处备案。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考核指标设定

  单位可将应收账款管理纳入业务部门和相关岗位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包括:

  (一)应收账款回收率(年度目标不低于93%);

  (二)逾期应收账款占比(年度目标不高于7%);

  (三)账龄6个月以上应收账款清零率;

  (四)对账及时率与函证回收率(目标均为100%)。

  第十二条 奖惩措施

  (一)单位对完成考核指标的部门和个人,按各自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给予绩效奖励;对超额完成回收率目标、成功追回长期逾期账款的,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二)市社对未履行授信审核职责导致违规授信、对账不及时造成债权争议、催收不力导致账款逾期超365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年终绩效考核扣分;因渎职失职造成账款无法收回的,除参照市社《直属单位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中项目资金亏损扣除绩效奖金的比例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赔偿责任外,将该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由市社财务会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制定细则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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